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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中国华融xx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红旗xx厂借款纠纷一案,在红旗xx厂已经停业的情况下,及时采取强制措施,查封其有效资产,将全部本金660万元执行,为该公司挽回了损失。
代理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执行陕西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,在该公司已资不抵债,资产大量转移的情况下,凭借和法官的良好关系,查封其多处财产,促其执行1200万元,收到该行的好评。
代理西部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家港市xxx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,因缺乏证据,使案件陷入困境,经代理人与法官多次沟通,配合法院,经过艰难取证,对方不得不承认侵权,案件胜诉。
代理原告中国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诉北京中xx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存纠纷一案,因第三人陕西xx钢铁有限公司(下称博顺公司)向原告借款920万元,并将存放于北京中xx流有限责任处的钢材质押给原告,且已人去楼空,又没其他资产偿还借款,而质押物由于保管不善已短少、毁损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,本律所要求被告北京中xx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,虽然被告以只负监管不负保管甚至以上海、杭州等地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的案例等为借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,但是经过代理人认真的调查取证、多次找有关专家与法官沟通、论证,法院最终判
代理工行西安太华路支行诉陕西xx钢铁实业有限公司、祝xx、祝xx、曹xx、北京中xx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,已为工行执行回款项近600万元。
代理被申请人西部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诉申请人上海xx机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,申请人请求支付货款本息合计3000多万元,经本律师调查取证、提出有力事实和法律依据,迫使申请人妥协最终以约2600万元得以调解结案,为被申请人争取426余万元利益,而且其中1938余万元还附条件、附较长期限予以支付,而本案截至目前都因申请人的条件未能完善,被申请人依法未向申请人支付完货款,极大地维护了受托人的权益。
宝鸡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夏嘉陵受贿、挪用公款案,夏xxxx、二审被判死刑,本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经努力在死刑核准时被最高法院改判为死缓。
代理的安达xxxx公司诉西安翔宇xx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,仲裁裁决翔宇公司支付安达公司工程款2600万元。安达公司申请执行后,本律所代理西安翔宇公司发现该案仲裁时工程量并未决算,于是申请不予执行并得到法院的支持。后安达公司又将翔宇公司诉讼,本所律师担任翔宇公司代理人,通过对本案的深入认真研究分析并与执行裁决科数次讨论,最终翔宇公司依法仅支付了安达工程款500万元,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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